關注擔保過程中法律效力問題 預防形成陷阱
在銀行貸款中,擔保作為一種風險緩釋工具,扮演著重要角色。但在實踐中,因對影響擔保效力的風險點認識不足,存在擔保失效或效力降低的情形,影響銀行信貸資金安全的事例也不鮮見,容易形成擔保陷阱。
擔保主體、抵押物資質不足
擔保主體不具備擔保資格。在操作過程中,存在將一些法律規(guī)定不具備擔保資格的主體作為擔保人的情況發(fā)生,如將國家機關、學校、幼兒園、醫(yī)院、一般法人的職能部門及未經授權的分支機構作為保證人,因為以上主體不具備法定的擔保資格,會造成擔保無效。
保證人資質欠缺。保證是以保證人的不特定財產作保障的,保證人可以自由處置財產,所以保證人的債務清償能力和信譽是保障擔保效力的關鍵所在。但有的保證人在多個銀行進行擔保,形成相互擔保、連環(huán)擔保,容易造成過度擔保,這就影響了保證人實際承擔保證責任的能力。
公司擔保行為未經授權。按照法律規(guī)定,公司對外提供擔保,應按照公司章程規(guī)定由董事會或股東(大)會決議。如果公司提供擔保未按公司章程履行公司內部決議程序,司法實踐中認定為擔保合同未生效,由公司承擔締約過失責任。在這種情況下,對公司應承擔的損害賠償金額就無法確定,銀行信用風險敞口就此被擴大。那么,針對銀行未盡到注意義務的,也需承擔締約過失責任。
押品存在瑕疵影響擔保效力。抵押物的取得存在未履行法定程序或有違規(guī)情況發(fā)生的,按照《物權法》規(guī)定,應依法辦理登記,未經登記的,不發(fā)生物權效力。那么,一旦抵押物在辦理抵押過程中存在未經共有權人同意、抵押物為法律禁止流通轉讓產品或者擔保人不具備完全處分權的抵押物情況時,則擔保無效。
抵押物設置其他權利影響擔保權實現(xiàn)。針對擔保物上設置租賃權的,根據(jù)《物權法》規(guī)定,抵押權實現(xiàn)后租賃合同繼續(xù)有效。但租賃期太長會影響抵押物的處置和變現(xiàn)價格,使抵押物變現(xiàn)存在不確定性。例如,司法實踐中一般認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工程款受償權及工人工資都要優(yōu)先于抵押權,即在建工程款優(yōu)先權影響在建工程抵押權。一旦開發(fā)商未支付承包人建筑工程款,銀行的抵押權實際上就喪失了優(yōu)先效力。
審核擔保情況需更謹慎
嚴格審核擔保主體資格及能力。銀行一方面應嚴格審核保證人的擔保資格、擔保能力、信譽程度、履約意愿等;另一方面也要了解保證人提供擔保的動機,保證人與借款人是否有關聯(lián)關系等。針對保證人在其他銀行的擔保情況,應調查是否涉及民間借貸,以及是否存在互相擔保、連環(huán)擔保、擔保圈等情況。
審慎選擇擔保公司。對擔保主體公司的審查,銀行應審核公司章程是否對公司對外擔??傤~及單筆擔保額度作出限制,以及是否禁止公司對外進行擔保。同時,還應了解公司股東(大)會、董事會的組成及會議程序等,特別對于股東(大)會、董事會的人數(shù)、表決程序以及決議的有效表決權比例等重點審查,嚴防擔保主體責任風險。
審查抵押物的真實情況。銀行應對抵押物進行詳細審查,以確保抵押物的合法、合格、足值、有效。重點審查抵押物是否在指定機關登記、流動性和變現(xiàn)能力如何、是否存在出租等法定優(yōu)先權情況、是否存在共有權,以及是否可單獨設押等情況。對法律禁止抵押、所有權和使用權不明或有爭議的抵押物堅決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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